2024退市新规—交易类强制退市
发布时间:2024-7-9 13:21阅读:342
9.2.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六)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一)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500万份;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以下简称基础股票数值)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5亿元;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两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全天停牌日。
证券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规定的指标。
9.2.2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375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股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75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内A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股以上或者B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连续9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存托凭证停牌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375万份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存托凭证停牌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达到500万份以上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风险提示标准进行调整。
9.2.3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首次同时出现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A、B股股票同时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A、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首次出现基础股票数值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存托凭证停牌日)每日基础股票数值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红筹企业基础股票数值低于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风险提示标准进行调整。
9.2.4 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1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和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东数量低于2000人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9.2.5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低于5亿元,或者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首次出现在本所的存托凭证收盘市值低于5亿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或者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连续10个交易日(不含存托凭证停牌日)在本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5亿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或者存托凭证收盘市值低于5亿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风险提示标准进行调整。
9.2.6 上市公司出现第9.2.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红筹企业出现第9.2.1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存托凭证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本所自公司股票或者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9.2.7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
9.2.8 本所决定不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实施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9.2.9 本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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