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范围
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主要分类
(1)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2)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3)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4)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申请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报销标准
(1)参保职工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90%;
(2)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接受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80%;
(3)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40%。
参保人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用以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治疗费、出诊费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按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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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2-17 13:39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