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买过的保险还能不能赔付?分红还能不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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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分红 保险公司

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买过的保险还能不能赔付?分红还能不能拿到?

叩富同城理财师 浏览:133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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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顾问 资深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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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2月,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吴某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2月23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实施接管。

在接管后不久,接管组发现安邦保险存在编制虚假材料等行为,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于2018年4月4日为安邦保险注资608.04亿元。

2019年4月16日,安邦保险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203.6亿元,注册资本将由619亿元变更为415.4亿元。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注册资本为203.6亿元,与安邦保险集团减少的注册资本一致,大家保险集团成立后依法受让了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股权,并设立大家财险。


很多人也经常提出以下问题:


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会不会卷款逃跑?投保人投入的保险费会不会打水漂、血本无归?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受益人还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拿到保险金?


其实,这些问题是不必担心的,由于保险关系到国计民生,我国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要求非常严格,可以说至今并没有发生一起保险公司倒闭的案例,这主要得益于保险公司的保障机制。


例如上面的案例,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安邦保险客户的利益并未遭受损失,我总结了保险公司的十大保障机制



一、设立条件严格且注册资本雄厚


根据《保险法》第67条、第69条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注册设立普通公司实施的是认缴制,在注册时根本不需要实缴出资。


但是由于保险关系国计民生,对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要求是远高于其他公司的。那些我们耳熟能详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基本在几十亿元到几百亿元之间。


《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获得保险牌照,而2019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仅批准设立了一家保险公司。可以说,在我国境内设立保险公司的门槛是非常严格的。


二、保险公司股东条件严格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类: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且对每一类股东的准入条件都进行了严格限制。

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31条还规定了禁止投资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三、保险公司撤销 解散与接管规定严格


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网发布《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公告明确提到:“接管后,被接管机构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将依法履职,保持公司稳定经营,依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其实,国内保险公司被接管的事件,截至目前已经发生过四次,

分别是:2007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被接管,2011年中华联合财险被接管,2018年安邦保险集团被接管,2020年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被接管。

其中前两次接管,保险保障基金均赢利退出,对于安邦保险集团在被接管前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


《保险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人寿保险公司原则上是不能倒闭的。即使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客户的保险单利益将会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由其他人寿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所以客户可以放心,保险公司并不会卷款逃跑,即便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受益人的权益也不会受到影响。例如,2018年安邦保险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后,安邦保险的业务最终由大家保险承受,安邦保险的客户利益并没有受到影响。


四、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且该保证金仅能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

保证金提取完毕后,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并在银行开立独立账户存放保证金。


例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那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需要提取67.6亿元作为保证金。


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赔偿、承担给付责任,提前预留的资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同等价值的资产作为后盾,以保障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给付保险金。


六、公积金制度


《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由此可知,保险公司在每年分配税后利润时,要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积金形式有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是强制的,只有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才可以不再提取。


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公司缴纳的行业风险救助资金,也是保险公司安全性的重要保证,目前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作。


根据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1829.98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130.89亿元,占61.8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99.09亿元,占38.20%。


《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才能够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呢?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16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1)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险单利益的;

(2)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例如,在安邦保险事件中,为了保障安邦保险的清偿能力,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于2018年4月4日为安邦保险注资608.04亿元。


八、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险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一款产品出售前,保险公司都有资金进行理赔,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持久发展。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监管要求才是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


一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存在问题,会采取多项措施,例如监管谈话,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商业广告,责令调整公司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等。


九、再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经营的就是风险,最擅长的也是风险管理,而再保险又叫作“分保”,这个制度是专门为保险公司打造的,目的就是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稳定发展。

再保险公司是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以再保险业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因此,再保险公司也被称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2021年7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12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人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公司的资金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目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投资资金的用途规定比较保守,以稳健、安全为原则,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 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3) 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4) 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5) 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除外;

(6)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发布于2023-11-1 21:29 阿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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