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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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叩富同城理财师 浏览:2606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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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发布于2018-11-28 13:06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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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发布于2018-11-28 13:4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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