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批批优秀初创科技公司诞生相对应的,是过去大量优秀企业选择境外上市,国内资本市场痛失多个独角兽。比如BATJ中:阿里(A)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百度(B)和京东(J)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腾讯(T)在中国香港港交所上市。
没有一家在A股上市。
所以,对我国资本市场而言,支持新一代BATJ企业成长,破除制度障碍、吸纳更多优秀的创新企业在A股上市,就变得十分紧迫。支持新经济龙头、吸引国内独角兽上市、海外优质红筹股回归的舆论氛围也逐渐浓厚。
新年伊始,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张慎峰就带队赴中关村科技园调研,表示“把好企业留在国内、让好企业尽快上市”,监管层支持新经济的意图明显。
随后1个月,上交所、深交所纷纷表态支持新经济企业,在1月底的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上专门强调了“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为创新驱动引领示范型企业上市、优质境外红筹股回归创造条件”。
上周末媒体对“证监会对四行业独角兽开辟IPO快速通道”的报道,更是将之前的星星之火,烧成燎原之势。
旧有规则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新经济发展
尽管尚不能确定所谓“IPO快速通道政策”是否存在,但改革现有制度桎梏,支持新经济发展和科技独角兽上市的大方向已经非常明晰。
BATJ等之所以选择海外上市,源于A股的制度桎梏。
1、在A股主板上市,需要满足“连3年净利润超过3000万”的门槛,大部分独角兽都难以达到——很多新兴产业公司,前期需要巨大的研发投入,在产品完全商业化前盈利能力较差,甚至完全不能盈利。事实上,在美股上市的京东、特斯拉、亚马逊等都是连年亏损的。
2、海外投资是独角兽的重要融资来源,比如腾讯和阿里第一大股东都是外资。但鉴于国内部分行业对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有一定限制,那么这些外资的最终退出、以及跨境资本的流动等障碍,都是制约独角兽在A股上市的因素。这就涉及到如何拆除VIE架构,以及提高现有法规中规定的200人股东上限等问题。
3、另外,针对企业同股不同权的规定,相关法律也与很多独角兽的现实相冲突。阿里巴巴就是因为港交所对“合伙人制度(为了保证创始人和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不认可、对“同股不同权”制度不松口,而最终选择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
目前,香港交易所正在就修改上市公司规则进行第二轮咨询。新规则将允许满足一定要求的不同股权结构以及尚未盈利的新经济公司上市。
之所以会产生以上制度桎梏,源于A股的法律法规是基于旧经济和传统行业而设立的,比如对公司连续盈利的要求,对传统行业来说其实没有问题,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旧有规则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新经济的发展,所以证监会有改革的需要。
这种改革,从更大维度而言,不但是上交所、深交所,和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等的竞争,也是国家层面对优质公司的争夺。
最近富士康的“光速上市”,被资本市场吐槽:比如名为高科技公司、但实为血汗工厂,比如利润率太低、研发投入不够,比如火速上市、破坏法制等等。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富士康IPO是对旧有制度的一种突破,蕴含着将至的制度创新。
制度上的放松和改革,另外一个出口就是最近被媒体热议的“CDR模式”——通过CDR模式实现创新公司A股上市,将缓解此类企业在A股上市流程方面的障碍。
DR(DepositoryReceipts)即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另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证券。
CDR就是在中国(China)发行的存托凭证——可以对照在美国(America)发行的存托凭证叫做ADR来理解,ADR已经成为中国很多企业在美国上市的主要方式。
比如最近网上热议的网易等公司,通过CDR模式回归A股上市:就是把比如10亿股在美股上市的公司股票寄存在工商银行北美分行,然后工商银行就可以发行对应的10亿股存托凭证,这些存托凭证可以被工商银行中国分行拿出来在内地发行,上市后按照人民币来交易。买入存托凭证,意味着拥有了公司在美国上市的股票,可以享受分红、但不具备投票权。
发布于2018-11-15 22:34 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