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可以做到欠债不还的原因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
1.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被保人或受益人不管是获得的理赔金还是现金价值均属于个人的责任财产,如果他因不当行为或因面临债务时,这笔财产仍然属于应当用于清偿他本人债务的合法资产。保险无法做到所谓的欠债不还诉讼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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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7-28 15:31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