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照规定,记名股票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因此,在记名股票转让后,必须将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公司有权拒绝受让人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这就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一段时间内,公司记名股票股东应当是确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因此,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这段时间内,即使进行了记名股票的转让,受让人也不得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对有关事项进行变更;仍由原记名股票的转让人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在公司确定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股利分配时,也需要保持股东的确定性,以有利于操作。
因此,本条还同时规定,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也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这段时间内,即使进行了转让,仍然由记名股票的转让人,作为股东接受股利分配。当然,在股利分配结束后,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可以依据股票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人请求返还该部分股利。此外,基于上市公司的具体特点,还专门规定,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于2018-9-25 11:2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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