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上会稿招股说明书,封卷稿招股说明书一般有以下变动修改或补充披露事项:
(1)落实《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相关要求,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的事项;
(2)根据发审会意见,修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信息;
(3)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补充披露审计截止日后有关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如经审阅的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等),并做相应重大事项提示;
(4)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引用的财务数据过期,更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
(5)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人发审会后新增需要披露的事项,如新增重大合同、专利、业务资质、董监高任(兼)职等信息变动等;
(6)根据发行方案,在不超过发审会审核通过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情况下,调整募集资金数额及投向、补充本次发行情况;
(7)其他情形。
发行人封卷材料应包括《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与上会稿差异比较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与上会稿相比存在变动或修改的章节、内容、原因等;确认除上述差异外,不存在擅自修改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保荐机构应对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布于2023-7-15 06:4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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