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2、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分红送股转增应以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
3、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计划,确定是否达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4、公司应将派现、送股、转增作为一个整体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分拆为多个议案进行审议。
5、分配方案中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注意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6、公司拟送红股的,应当同时进行现金分红,并保证现金分红的数额能完全满足为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一个要求。
7、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8、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本期公司净利润的100%,且达到公司报告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一个提议人,确定理由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发布于2018-7-27 14:2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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