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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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4-7 14:50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