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保险特点如下:
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首次发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三次轻症保险金时,该项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人轻症豁免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首次发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他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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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12-30 13:21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