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第3,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一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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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2-12 13:01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