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能够合规持有标准仓单;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除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外,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还应当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发布于2022-6-1 12:1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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