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到,养老目标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募基金。
出于特定的投资目的,养老目标基金也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其中,指引还规定,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应当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而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应当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恒定配置比例,或使用广泛认可的方法界定组合风险(如波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目标风险基金应明确风险等级及其含义,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注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与5月的初稿相比,对养老目标基金运作方式的表述,有了些许调整。在初稿原文中提到,“养老型基金可以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也可以采用普通基金形式运作。”而在上周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运作。”可以预见,FOF将在养老目标基金的运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资深基金研究专家王群航(博客,微博)表示,从“可以”到“应当”,语气的加强表达出FOF在其中地位的提高。对FOF的发展非常有利,也为FOF的发展指明了非常好的方向。
对于投资比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养老目标基金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或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1年、3年或5年的,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60%、80%。
其中提到,且被投资子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最近3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亿元,最近3年业绩超过业绩比较基准;2、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期货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3、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设置优惠费率
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基金经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应当在本公司担任股票型、债券型或混合型基金经理5年以上,或者具备5年以上的养老金、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历史业绩稳定、良好,无重大管理失当行为,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对于基金管理人,同样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5月的初稿相比,其中删去了对基金公司管理规模的门槛要求,“截至上一年末,最近3年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扣除货币市场基金)不低于300亿元,已发行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基金”。
希望可以帮助您,欢迎在线咨询,祝您投资愉快!
发布于2019-1-11 13:48 拉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