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主体适格。债转股协议的当事人应为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且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该债权人应对目标公司享有债权,而非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权人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进行出资不属于债转股的范围。
二是债权真实、数额确定。债转股协议中的债权须真实存在,且为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往来,一般指的是流动性的金钱债务,不包括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以及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三是不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权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从公司法来看,增量债转股情形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照程序要求召开股东会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从而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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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5-18 10:52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