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股票质押式回购VS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发布时间:2017-8-25 09:42阅读: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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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客户融资需求日益迫切,以下介绍便利的融资工具: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1、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适用投资者:
具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但难以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的客户;为了补充短期流动性,又不想被动减持股份的客户;具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暂时无法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等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客户。
3、融资优势:
标的证券覆盖超过80%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股票质押率最高60%,限售股折算率低于同品种流通股质押率,并设动态调整机制。单笔最小融资金额500万,如果标的证券优良,可适当放宽到200万。客户成本为融资利息+质押登记费。
4、注意点:
融资期间,客户质押证券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时,应于两个交易日内补仓至预警线以上;低于平仓线时,则公司有权要求质权人按合同约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平仓。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具体数值由合同约定。
5、投资者融资案例:
某客户是某药业股东,在我公司托管股份435万股。2013年6月24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规模1500万元,期限365天,利率8.6%,产生利息收入129万元(未扣除资金成本)。经贷后管理调查未发现违规情况及潜在风险。该客户支付利息129万元年息,就可以再我司融资1500万元。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1、介绍: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按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行为。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证券公司获得标的证券所有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基于回购原理设计,是交易所标准化交易品种。待购回期间对标的证券采取盯市管理,必要时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2、标的股票:沪、深市场股票。
3、融资期限:最长为1年。
4、标的证券: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流通股票、基金和债券。注意:B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不可以用于约定购回。
5、质押率:最高不超过80%
6、融资利率:9%以内。
7、单笔最小融资金额20万,客户成本为购回价差(融资利息)+固定费用+交易费用。
8、融资效率: T日交易,T+2日到账。
9、证券权益:红利、利息、送转股、配股、优先增发等权益均归属于客户。
约定购回业务办理手续相对简便,交易金额没有最低要求,且资金用途不做限制,融资成本也相对低廉。
10投资者融资案例:
投资者黄某于2013年7月2日将名下一只股票参与约定购回融资业务,融资金额220万。期限6个月,利率定8.9%。12月底客户到期回购股票,共产生利息收入月9.9万。该投资者通过支付利息9.9万元半年期利息,融资220万。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