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风险管理办法(6)强行平仓制度
发布时间:2017-8-24 14:54阅读:246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原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原油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7.5万手限仓比例(%)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 25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限仓数额(手)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3000 客户 3000 交割月前第二月 限仓数额(手)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1500 客户 1500 交割月前第一月 限仓数额(手)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500 客户 500 57 额规定的;(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四)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五)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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