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7-7-28 11:21阅读:1077
一、参与条件
申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融入方,应当符合下列适当性条件:
(一)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拟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未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二)在公司的托管资产不低于授信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门槛;
(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不得为持有公司发行的5%以上(含5%)上市流通股股东或股东关联方;
(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形的个人或法人;
(六)满足《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如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融入方为国有股东,拟用国有股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向公司质押的股份数量与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质押的股份之合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2.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不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
3.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4.股票质押所获资金不用于买卖股票;
5.已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已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等;
(八)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投向“两高一剩”等国家限制行业;
(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个人
1.《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
2.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公司认可的其它信用证明;
3.最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收入流水或者相关收入证明;
4.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验原件,留复印件。非现场开户的可不提供,但业务部门应校验其普通股东账号);
6.资金对账单(国信证券,原件);
7.《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二)机构
1.《业务申请表》;
2.人民银行贷款卡或者机构信用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决议(原件);
4.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原件,留盖公司公章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验原件,留盖公司公章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关于办理质押回购交易的专项授权书(原件);
7.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盖公司公章复印件);
8.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验原件,留盖公司公章复印件。非现场开户的可不提供,但业务部门应校验其普通股东账号);
9.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离申请日不超过16个月;验原件,留盖公司公章复印件);
10.申请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验原件,留盖公司公章复印件);
11.资金对账单(国信证券,原件);
12.其他有效的公司证明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验原件,留盖公司公章复印件);
13.如融入方持有的股票为国有股,个人或机构融入方还需要提交《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14.《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