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合规、专业化经营
发布时间:2017-6-29 15:35阅读:457
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合规、专业化经营
期货日报6月29日报道:《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中期协组织制定的《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也于昨日正式发布。目前,各期货经营机构都在加大相关知识的学习力度,为7月1日之后相关制度的实施做好准备。新湖期货有限公司于6月24日进行了一天半时间的全员学习。通过学习,对相关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从相关《办法》和《指引》的具体设计内容以及执行要求来看,对于期货行业而言,更有利于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这对期货行业的长久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相关《办法》和《指引》将引导期货行业更加规范管理、自律经营、专业化运作,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促进市场功能发挥。从国际上看,金融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是基础性制度,是完善投资者保护、经营机构专业化运作的手段。国内金融市场正在进行去杠杆、去泡沫、回归行业本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治理。在这个时候出台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也将促进行业回归本源,在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制度实施后,过去比如不合规的分仓行为将得到遏制;通过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分级,引导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产品,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发展机构投资者,满足市场管理风险及投资的需求。这也是期货经营机构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相关《办法》和《指引》总体上的原则体现在投资者分级、产品分级以及投资者和产品级别的匹配上。期货行业在国内已经发展二十多年,但直到近些年来,期货行业才在创新型业务上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传统的通道业务此前一直是绝大多数期货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单一业务模式下的期货经营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对客户往往是来者不拒,这就导致投资者分级和产品风险分级并不接地气。但随着期货行业创新业务的快速推进,有些诸如场外、期权等业务可能已经突破普通投资者的理解范畴,投资者对于其中的风险度并没有很好的评估能力,潜在的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专业的期货经营机构能够从整体上衡量这种风险的匹配性,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历史经验来看,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本身就是高风险次贷资产投资与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之间的错配引起的。因此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上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认识和理解也趋于一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强化经营机构的责任,避免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之间的风险不匹配。
《办法》和《指引》将进一步优化期货投资市场风险匹配结构,厘清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责关系。相关制度的本质是要把期货市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对应到适合他的业务范围内,避免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购买了高风险的投资标的,而不是限制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所以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并不是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门槛,而是优化市场的风险匹配结构。期货经营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必须把握好风险识别的第一道闸门,将合适的投资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做到“卖者有责”。当然,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后,按照相关要求和流程购买相关产品或者参与相关业务后,也需要“买者自负”。因此,相关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厘清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期货行业发展二十多年,尽管过去业务非常单一,但由于期货的高风险特征,投资者亏损引起的投资者与经营机构的纠纷时有发生,有些纠纷至今未解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出台,将风险控制标准化,将投资责权明晰化,有利于减少这类纠纷的出现。从这方面来看,也有利于提升期货经营机构的运作效率和市场形象。
《办法》和《指引》尊重了目前期货行业的一些运作模式,在增加一定管理成本的同时,提升了经营机构管理能力。适当性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它是解决“不能卖的问题”,而不是“不能买的问题”,投资者要求购买高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经过风险警示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适当性对经营机构确实增加了义务要求,会造成管理成本提高,投资者由于也要执行“双录”,会有一定的麻烦。但“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不管是买者和卖者,都应当把金融投资作为一件审慎和严肃的事情对待。
相关制度的推出有利于期货经营机构专业性的提升,有利于融入大金融的范畴。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的推出对期货经营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货经营机构需要更多的人才储备、更强的专业服务、更全面的技术系统、更完善的评级动态跟踪体系建设。虽然这会导致期货经营机构运营成本增加,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期货经营机构走向专业化。
从风险角度来看,有了适当性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对于微观风险的把控更容易量化,对于出现的纠纷也容易评估责权。从业务上来看,针对投资者风险结构形成的大数据,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进行业务层面的设计。例如根据期货公司客户风险结构,设计不同风险的投资产品;对于发行的资管类产品的风险特性,能够精确定位匹配客户群。从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相关制度的推出越来越标准化,也越来越贴近大金融制度体系。当前的金融创新越来越跨市场、跨品种,这就导致某一创新标的可能包含不同的市场和不同的投资品,受到不同市场和品种制度的约束。如果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矛盾性,就容易导致这一创新的停滞。期货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推出,借鉴了其他领域现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容易融合,也利于不同领域的对接。例如期货资管的分类评级对接了基金业的分类评级方法,期货资管与基金业资管就更容易融合。
总体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推出,更有利于期货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也将促使期货业融入大金融范畴。从更高一个层面来看,因为新制度的推出,期货经营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将事前风险的控制和事后风险的评估做到“有理有据”。当然,任何制度的推进都有一个适应、接受、学习、运用的过程。新的制度体系可能会令很多从业人员有所不适,一些习惯需要慢慢改变,一些经验也要重新积累。但在期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学着改变和接受的。
从相关《办法》和《指引》的具体设计内容以及执行要求来看,对于期货行业而言,更有利于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这对期货行业的长久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相关《办法》和《指引》将引导期货行业更加规范管理、自律经营、专业化运作,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促进市场功能发挥。从国际上看,金融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是基础性制度,是完善投资者保护、经营机构专业化运作的手段。国内金融市场正在进行去杠杆、去泡沫、回归行业本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治理。在这个时候出台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也将促进行业回归本源,在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制度实施后,过去比如不合规的分仓行为将得到遏制;通过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分级,引导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产品,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发展机构投资者,满足市场管理风险及投资的需求。这也是期货经营机构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相关《办法》和《指引》总体上的原则体现在投资者分级、产品分级以及投资者和产品级别的匹配上。期货行业在国内已经发展二十多年,但直到近些年来,期货行业才在创新型业务上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传统的通道业务此前一直是绝大多数期货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单一业务模式下的期货经营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对客户往往是来者不拒,这就导致投资者分级和产品风险分级并不接地气。但随着期货行业创新业务的快速推进,有些诸如场外、期权等业务可能已经突破普通投资者的理解范畴,投资者对于其中的风险度并没有很好的评估能力,潜在的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专业的期货经营机构能够从整体上衡量这种风险的匹配性,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历史经验来看,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本身就是高风险次贷资产投资与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之间的错配引起的。因此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上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认识和理解也趋于一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强化经营机构的责任,避免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之间的风险不匹配。
《办法》和《指引》将进一步优化期货投资市场风险匹配结构,厘清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责关系。相关制度的本质是要把期货市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对应到适合他的业务范围内,避免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购买了高风险的投资标的,而不是限制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所以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并不是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门槛,而是优化市场的风险匹配结构。期货经营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必须把握好风险识别的第一道闸门,将合适的投资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做到“卖者有责”。当然,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后,按照相关要求和流程购买相关产品或者参与相关业务后,也需要“买者自负”。因此,相关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厘清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期货行业发展二十多年,尽管过去业务非常单一,但由于期货的高风险特征,投资者亏损引起的投资者与经营机构的纠纷时有发生,有些纠纷至今未解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出台,将风险控制标准化,将投资责权明晰化,有利于减少这类纠纷的出现。从这方面来看,也有利于提升期货经营机构的运作效率和市场形象。
《办法》和《指引》尊重了目前期货行业的一些运作模式,在增加一定管理成本的同时,提升了经营机构管理能力。适当性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它是解决“不能卖的问题”,而不是“不能买的问题”,投资者要求购买高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经过风险警示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适当性对经营机构确实增加了义务要求,会造成管理成本提高,投资者由于也要执行“双录”,会有一定的麻烦。但“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不管是买者和卖者,都应当把金融投资作为一件审慎和严肃的事情对待。
相关制度的推出有利于期货经营机构专业性的提升,有利于融入大金融的范畴。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的推出对期货经营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货经营机构需要更多的人才储备、更强的专业服务、更全面的技术系统、更完善的评级动态跟踪体系建设。虽然这会导致期货经营机构运营成本增加,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期货经营机构走向专业化。
从风险角度来看,有了适当性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对于微观风险的把控更容易量化,对于出现的纠纷也容易评估责权。从业务上来看,针对投资者风险结构形成的大数据,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进行业务层面的设计。例如根据期货公司客户风险结构,设计不同风险的投资产品;对于发行的资管类产品的风险特性,能够精确定位匹配客户群。从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相关制度的推出越来越标准化,也越来越贴近大金融制度体系。当前的金融创新越来越跨市场、跨品种,这就导致某一创新标的可能包含不同的市场和不同的投资品,受到不同市场和品种制度的约束。如果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矛盾性,就容易导致这一创新的停滞。期货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推出,借鉴了其他领域现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容易融合,也利于不同领域的对接。例如期货资管的分类评级对接了基金业的分类评级方法,期货资管与基金业资管就更容易融合。
总体而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推出,更有利于期货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也将促使期货业融入大金融范畴。从更高一个层面来看,因为新制度的推出,期货经营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将事前风险的控制和事后风险的评估做到“有理有据”。当然,任何制度的推进都有一个适应、接受、学习、运用的过程。新的制度体系可能会令很多从业人员有所不适,一些习惯需要慢慢改变,一些经验也要重新积累。但在期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学着改变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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