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7 16:48阅读:670
根据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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