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投资攻略
发布时间:2013-8-18 11:10阅读:895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1)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有利于建立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长效博弈机制,使得主承销商在发行时需要同时关注前端发行人与后端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缓解了过去定价时主承销商较多偏向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并有利于最终的合理定价。
(2)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网下配售的初始比例,增加了网下投资者的配售量。即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由于目前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大,所以网下配售的比例也在相应的增加。
(3)扩大网上配售方式,增加按申购账户配号的配售规则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种网上配售方式,除了长期一直采用的按申购量配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外,增加了一种可选方式,即可以采用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确定中签账户并配售等量股票的方式配售。后一种方式更多地倾向于资金量小的投资者大众。
(4)网下配售向公募和社保基金倾斜,比例≥40%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监管层认为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背后代表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而且公募基金和社保作为相对理性的报价群体,监管层提高其配售比例,也可能是出于对抑制发行“三高”现象会有所帮助的考虑。
(5)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
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所以新规下回拨机制的启动不再取决于网上网下的相对中签率,而取决于网上中签率的高低。
我们统计了近三年新股的网上中签率,2010年新股平均网上中签率为0.9%,2011年平均网上中签率为2.3%,2012年平均网上中签率为1.8%,近三年新股的平均网上中签率约为1.67%。
(6)强化新股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新股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每位获配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1)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责任
①辅导公开,辅导机构网站披露进展与工作报告; ②发审会前证监会对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③受理即披露,不得随意修改,且一经受理,中介机构就承担法律责任; ④新股发行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或亏损,立案稽查相关保荐机构。
(2)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约束“炒新”
目前的新股首日停牌机制以首日开盘价和换手率为基准。虽然停牌时间和停牌次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炒新行为,但以开盘价为基准的监管方式很难从根本上抑制首日的爆炒行为。如果将目前的规则应用到以发行价为停牌基准的话,首日收益率或许会大幅降低。
(3)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
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4)信息披露的深化
信息披露的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三条红线不能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