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曝受罚信息”新规争议
发布时间:2014-8-28 09:51阅读:466
即时公示处罚信息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名称、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涉及到股权变更、企业清算等上一年的经营情况等状态信息。
此外,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信息,《条例》的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等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除了年报外,按照《条例》,企业还应当在平台上自主公示所受到行政处罚等企业经营产生的动态信息。
“《条例》出台后,我们最担心的就是这一条。这一要求是强制性的,企业要在信息形成的20天之内自主公示处罚信息。”工商系统地方局的一位处长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但是对企业而言,这是从心里不愿做的事情,会有抵触。”
在这位官员看来,企业若未公示,工商部门要履行查处职责。将来,这一条款可能会产生巨大的执法压力。
政府公开或企业自觉?
梳理《条例》会发现,对于企业行政处罚行为的公示主体不仅在于企业,同时产生处罚的行政部门同样承担着公示义务。
根据2007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当初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便有观点指出企业所受行政处罚由产生处罚的行政机关公示,但这一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
现有条例更强调“企业自治”。张茅在上述发布会上表示:“企业公示制度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按照三中全会决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权力还给市场和企业,企业的公示是企业对社会的承诺或者是宣誓。”
企业自治的前提之下,工商部门也将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工商部门将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抽取企业,对其在系统里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张茅表示,此外,抽查还可能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检查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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