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四大风险
发布时间:2016-6-5 13:56阅读:612
尽管存在平台风险,但通道业务能够互相做大规模,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使得在大资管时代,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用通道早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
2012年,保险投资新政“13条”终于打通了保险业和证券、基金、银行、信托行业在产品、渠道、托管等方面的业务通道。一位保险资管人士透露,自此保险资管公司开始热衷于做通道业务,甚至有个别公司在短短两三个月就有五六百亿的规模。“业务部门自然是摩拳擦掌,因为不费什么成本就能得到千分之三的通道费。”
对于此次清理范围,《通知》称,规定需要清理规范的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是指在该《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
保监会表示,清理规范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受托投资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避免出现因内控措施不严导致资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诈骗等风险事件”。
《通知》要求,此次清理工作以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为主,自查内容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各保险资管公司应于今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并向保监会报送自查报告。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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