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创业板成套现致富板 如何才能更公平
发布时间:2016-5-24 17:00阅读:402
浙江金科(300459)2015年5月15日在创业板上市,今年5月19日发布公告,股东浙江卧龙拟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632.96万股;随后5月20日浙江金科又公告,股东上虞市金创投资拟减持不超过417.76万股,另一股东浙江利建拟减持不超过759.55万股。笔者认为,应针对创业板原始股东减持出台更严限制措施,以维护市场和社会公平。
浙江金科上市后资本运作不断,在2015年半年度实施每10股转增15股,该年7月收购湖州吉昌化学60%股权,该年12月公司开始跨界收购杭州哲信、将置入移动游戏发行业务。在资本运作和市值管理组合拳下,浙江金科股价表现抢眼,其股价在去年7月份低谷之后持续上涨,频创新高,目前其市盈率为94倍、市净率为11.4倍。
设立创业板的初衷是将创业板建成创新板,创业板公司在创新的同时,股东当然应该获得相应回报,创新与创富理应高度关联;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创业板公司为社会所作出的创新价值并没有多少,却把主要精力放在运作市场热门题材上面,由此股价得以炒高,发起人股东减持股票就可从市场套取到巨量财富,创新板成为题材炒作板、市值管理板、套现致富板,既然如此运作就可轻松获取财富,谁还愿意辛辛苦苦去创新?
目前创业板在少数发起人股东暴富同时,多数社会公众投资者可能利益受损或承担巨大市场风险,实质是社会财富在不公平基础上的再分配。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种应对思路。
一是进一步延长上市公司发起人持股锁定期。对浙江金科原始股东减持,有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乞求“大盘稳定了,你们再减就不行?不指望你们能增持,起码别天天减持成吗”?但问题是,按目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他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现在浙江金科上市已满一年,除了控股股东,其它原始股东基本都可以减持转让,这是它们的权利。
当然,2013年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应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股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但由于新股发行价格被暗中窗口指导、发行市盈率一般不高于23倍,因此新股上市后的价格很少低于发行价,这条规定形同虚设;而且这条规定似乎对非控股股东外的发起人股东也没有约束力。
笔者建议修改目前法律法规,可规定控股股东应该承诺上市后五年之内不减持、其他发起人股东应承诺三年不减持;目前新股有上市爆炒恶习,往往一年后正是股价高位,原始股东趁高减持刚好抓住了市场最薄弱环节。
二是严格创业板公司减持条件。有些创业板公司在上市后不仅业绩增长迟缓,甚至转为亏损,对于此类企业,不能任由其在市场制造题材爆炒再减持致富,可以规定公司必须最近两年连续每年盈利1000万元以上,才有资格减持,没有对市场和投资者做出现实贡献,就不允许减持。
三是尽快加大创业板供给。创业板流通市值只有2.6万亿元,只有上交所主板的八分之一,盘子小,容易爆炒,一些庄家主力选择自我缩容的炒作手法,扎堆到创业板投机。为此可让目前IPO排队企业更多到创业板上市;尽管理论上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但现实中股市板块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尤其是创业板与中小板之间难分彼此。另外,应尽快研究出台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上市机制,既加大创业板供给,也可解决更多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四是严厉打击投机操纵。去年创业板爆炒成为神创板,其成因值得分析,比如基金扎堆炒作甚至存有操纵嫌疑,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打击不力,媒体过度夸大宣传创业板的创新型、成长性等,所有这些都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五是禁止创业板跨界并购重组。前段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已经叫停上市公司跨界定增,涉互联网金融等四个行业,后来被证监会证伪;但不可否认,现实中一些上市公司追逐市场热点跨界并购重组,其主要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市值管理或方便股价炒作,为此整治跨界并购很有必要。目前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要让创业板上市公司一心一意专注于主业创新,不妨完全禁止创业板公司跨界并购重组;另外也要对创业板公司重大重组做出适当限制,要引导其立足于自身内涵式做大做强,而不是外延式并购虚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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