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大考 金融行业如何面对
发布时间:2016-5-18 09:15阅读:468
5月1日起,包括金融业在内的行业正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政府推行如此税改的初衷是为完善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促进产业升级,不过由于金融业涉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复杂,如何确保营改增平稳过渡实施的挑战不容小觑。
在笔者看来,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看似简单,即从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6%,且进项可以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很多金融企业仍然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从而导致其营改增工作道阻且长。
一、金融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下称为《通知》)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征收率3%。
从财务指标的影响而言,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原本可以全额确认的收入在价税分离之后将有一定程度的减少。
不过,金融企业在成本费用端,可以取得一些进项抵扣,如采购各类设备、购买或租用不动产(经营用)、咨询业务采购(法律,财税咨询等)、基建或装修类项目等。这些项目从原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变成净额(不含进项税)计入,将导致成本费用的降低。另外, 原先企业需要承担的营业税也已取消。
金融企业的实际税负和利润水平,主要受几方面因素的影响,即1)企业对于各项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能否准确地划分;2)销项税能否向下游客户转嫁;3)成本费用端有多少进项税可以抵扣。当然营改增实施过程中所需要进行的系统改造,增值税发票管理岗位的设置等也会造成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
二、银行的挑战
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看似简单,即从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6%,且进项可以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很多金融企业仍然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这次营改增,对于很多金融行业来说,也是一个重大考验。
先来谈谈银行业,营改增前后银行业的流转税税负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先适用金融行业营业税税率为5%的银行,营改增之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银行的流转税税负可能会有小幅增加。
第二种情况:在营业税税制下一些适用金融行业营业税税率为3%的银行(例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营改增之后,如果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银行的流转税税负可能有较大幅度上升。
第三种情况,上述提及的在营业税税制下适用3%税率的银行,营改增之后,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下称46号文)有关简易计税的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税率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银行的流转税税负变化不大。
导致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流转税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税率上升,从5% (或者3%)上升至6%,后者的税率变动达100%;二、进项税抵扣不足:银行支出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小;占据支出总额比例较大的项目如利息支出和人工成本,均不得抵扣进项或无从抵扣;三、免税项目减少。在营业税制下,银行在实务操作中适用免税的项目较多,如同业往来收入基本免税,但在增值税下,根据现行政策,可免税的项目较少,仅限于36号文和46号文当中规定的限定条件的免税项目。在一些具体业务的征免税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选择按照征税处理。
36号文中对有关金融行业的政策做了框架性的规定,但一直未有更加明确的针对银行业的实施细则出台。46号文也仅是对一部分具体政策给予了明确,比如明确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鉴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仍有诸多不明确之处,造成银行在具体落地操作中的困惑。例如,《通知》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这延续了原营业税中“存款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但《通知》并未对存款给出定义,比如同业存放是否属于存款,能否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有不同解读。
营改增后,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银行,只有在销项税负可部分转嫁给下游客户,进项端税负可充分合理抵扣的情况下,银行的利润水平才会有一定的上升。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