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交易期权知识介绍 合肥期货股票开户咨询
发布时间:2016-5-5 10:00阅读:641
一、混合交易机制
上交所期权交易采取了以竞价交易与做市商交易结合的混合交易模式,即投资者的交易委托与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共同参与竞价交易,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混合交易模式在充分发挥竞价交易在价格形成透明等优点的同时,又针对期权交易在远月合约、价外合约上流动性不足的现象,通过做市商来提高期权市场流动性,促进期权交易的合理定价。与证券市场竞价交易类似,期权市场的竞价交易也是包括集合竞价交易以及连续竞价交易。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承担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义务,一般做市商只承担回应报价义务。在报价服务达到做市协议规定的做市指标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做市商的做市绩效评估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费用减免、激励等权利。
二、合约调整制度
当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时,需要进行合约调整以及合约新挂。
合约调整指当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包括合约名义价值不变以及调整前后合约市值接近。为维持合约名义价值不变,需要对合约行权价格和合约单位进行调整;为保持调整前后合约市值接近,需要对合约结算价进行调整。合约调整相关公式为: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作为涨跌幅限制与保证金收取的计算依据。
合约新挂指当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时,除对原合约进行调整外,将按照合约标的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重新加挂一套完整的期权合约。
三、程序交易管理制度
为加强程序交易的管理,防范程序交易可能引发的风险,上交所建立了程序交易管理制度。首先,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进行准入管理。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使用自有、第三方提供或者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软件或者接口进行程序交易的申请,进行审核、测试及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开通程序交易权限。客户未提出程序交易申请或者未通过认证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开通程序交易权限。其次,期权经营机构实行委托通道的隔离管理,为已开通程序交易权限的客户设置专门的接入柜台系统的委托通道,并和未开通程序交易权限的客户接入柜台系统的委托通道实行隔离管理。第三,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落实备案要求,在开通程序交易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进行备案。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借鉴境内外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与实践,本所期权市场构建了涵盖投资者准入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两方面内容的适当性管理制度。
1、投资者准入管理
上交所建立了“五有一无”的投资者准入制度,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股票期权的制度。
一是有资金。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普通机构投资者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是有知识。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三是有经历。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四是有风险承受能力。个人投资者应当接受期权经营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五是无不良诚信记录。投资者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2、交易权限分级管理制度
个人投资者期权交易权限分为一、二、三级。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是风险最低的备兑开仓、保护性认沽开仓交易以及平仓交易。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是买入开仓交易。三级交易权限对应的是保证金卖出开仓交易。投资者的期权交易权限具体由期权经营机构进行管理。期权经营机构主要根据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以及期权模拟交易经历确定交易权限,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及知识测试情况的变化进行交易权限的调整,同时相应地调整交易客户端的前端控制,避免发生客户进行了超出其交易权限的交易。
五、价格涨跌停制度
期权交易同证券市场一样,实行价格涨跌停制度,同时又不同于证券市场涨跌对称机制,期权市场建立了非对称的涨跌停制度。(待补充为什么是非对称涨跌停等内容)
合约涨跌停价格=合约前结算价格±最大涨跌幅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购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沽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六、熔断机制
为有效防范期权交易价格的快速大幅波动,同时避免错价交易,期权交易建立了熔断机制。在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距最近一次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上涨、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5倍的,该合约触发熔断机制,进入3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阶段。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熔断机制可以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给市场一个冷却和反应的时间,让市场有机会去评估市场剧烈波动期间的市场状况和潜在的风险,也可以有效防范错单交易导致价格的剧烈波动。
七、保证金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包括资金保证金和证券保证金,用于担保日常结算以及期权合约的履行。为了提高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期权交易建立了组合策略保证金制度,以减少保证金的占用。
保证金采取分级收取方式,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前者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后者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保证金采取开仓时检查、日终时收取的管理模式。投资者在日中进行卖出开仓时,期权经营机构进行客户保证金进行前端检查,在客户保证金余额满足开仓保证金要求的情况下,接受客户的卖出开仓委托,否则,不得接受客户的卖出开仓委托。日终,期权经营机构按照当日结算价,向客户计收维持保证金。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同样也实行开仓时检查、日终时收取。
八、持仓限额制度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即由上交所规定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可以持有的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数量、总持仓数量以及单日买入开仓数量。同时,上交所还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即买入金额进行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数量、总持仓数量、单日买入开仓数量以及买入金额均不得超过上交所规定的额度。
目前,上交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2、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3、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4、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500万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5000张。
5、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上交所关于买入金额规定如下:
1、个人投资者用于期权买入开仓的资金规模不超过下述两者的最大值:客户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的10%,或者前6个月(指定交易在该公司不足6个月,按实际日期计算)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
2、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3、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对于违反上交所规定的持仓超限行为,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客户新的开仓委托,并应当立即通知客户在其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超限部分实施强行平仓。如果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因上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上交所不对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实施强行平仓。
九、限开仓制度
为了避免在期权行权交收时出现逼仓风险,期权交易建立了限开仓制度。限开仓制度指在任一交易日,同一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合约(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超过该合约标的上市可流通总量的75%时,除另有规定外,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该类认购期权的开仓(包括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但不限制备兑开仓。当上述比例低于70%时,自次一交易日起解除该限制。
备兑开仓不受限开仓制度的限制,一是因为投资者已持有合约标的,不会发生逼仓现象,二是在实现限开仓制度的情况下,允许备兑开仓可有效增加供给,提高市场流动性。
十、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期权经营机构或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中国结算强制了结违规持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的触发情形主要为: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同时,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也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另外,为应对期权市场突发事件,在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结算风险时,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十一、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指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报告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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