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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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意义?
答: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核心目的就是让煤矿安全许可制度更加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更好发挥源头管控作用,推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具体来说,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实施对象和实施主体与当前实际情况不适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当前煤矿已全面实行公司制运营,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难以适配当前实际。同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责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后,发证部门调整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需要通过部门规章明确新发证主体权责。
二是发证条件与当前法律法规要求不适应。原《办法》实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或新颁发,煤矿安全准入条件有新的规定。“高效办成一件事”对政务服务也提出了新要求。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数量增加,企业分布也更广泛,不仅限于前期试点地区。
三是事中事后监管与机构改革要求不适应。煤矿安全许可职责移交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后,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缺少支撑,亟须对原《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
问:此次《办法》修订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全过程牢牢把握问题导向。鉴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暂未开展修订,我们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规定,所有条款调整均严守不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抵触这一底线。同时全面对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部署,聚焦实施主体变更等基层工作中亟待理顺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完成相关条款的修订调整完善。
问:新《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七个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与发证权责。将煤矿、煤矿上级企业法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统一纳入许可适用范畴;明确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唯一发证机关,许可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委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筹监督发证工作。
二是明确各类主体取证准入条件。分别设定煤矿和煤矿上级法人、煤矿(井工煤矿、露天煤矿)、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多类取证标准,依照煤矿实际情况,完善全员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总监配备、灾害综合防治、应急救援、从业人员管理等硬性准入条件,新增冲击地压鉴定、矿用安全标志等要求。
三是优化许可证申办流程。分类细化煤矿、煤层气企业申请材料清单,推行减证便民,减少“申请书”,简化人员考核纸质材料;明确申请不予受理、当场更正、一次性补正材料处置规则,规定首次、重新办证必须现场核查。
四是突出许可证动态管理。规范延期、变更、注销三类事项;提高直接延期标准化等级门槛;新增整体托管以及瓦斯、水文、冲击地压条件变化等变更情形,细化各类变更办理时限;明确企业停办关闭10日内完成注销流程。
五是强化日常监督管控。明确持证企业持续合规义务,严禁转让、出租、冒用、伪造许可证;列明超越职权、违规发证、企业弄虚作假等撤销许可法定情形,健全违法线索举报处置机制。
六是强化违法责任追究。细化无证生产、许可证逾期生产、逾期不变更、转让许可证、中介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加大煤矿无证生产罚款力度,补充对煤矿上级企业、煤层气企业无证生产罚则,明确监管人员违规履职的追责情形。
七是保障新旧规章衔接。规定草案实施前许可证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后续变更、延期按新规办理,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设定过渡期。
问:此次新《办法》的重要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新《办法》有4个方面的重要变化,概括为“调、扩、补、严”四个字:
第一是“调”:调整发证机关,理顺许可权责体系。落实机构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将国家、省级两级发证调整为省级单一发证;发证管理部门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变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明确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属地许可管理职权。针对设立在无对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地区的煤矿上级企业法人,应当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是“扩”:拓宽发证适用范围,填补行业监管空白。结合实际情况,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纳入《办法》管理并设置过渡期;统一界定管理对象,煤矿、煤矿上级企业法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均需持证;同时明确煤矿采用地面钻井治理瓦斯,无需单独办证,以兼顾监管与企业灾害治理需求。
第三是“补”:补齐发证准入条件,同步更新申报材料。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安全相关政策更新煤矿取证标准;立足煤层气行业特点新增专属准入条件;配套调整企业申领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四是“严”:规范许可全流程管理,强化违法惩戒约束。硬性要求首次、重新申请许可证必须开展现场核查;优化直接延期标准,新增煤矿整体托管需办理许可变更的情形,补充许可证注销情形与办理流程;明晰监管、监察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完善罚则内容,新增煤矿上级企业无证组织所属煤矿生产的处罚条款,加大无证违法生产惩戒力度,以刚性制度约束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问:此次新《办法》对许可审批权限有哪些刚性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此次修订严格落实两办意见这一硬性规定,在明确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唯一发证机关的基础上,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得下放、不得委托,从制度层面坚决杜绝许可权限层层递减、准入把关不严等问题。
作出这一规定,还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安全生产许可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在调动专家资源、统一审查标准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更有利于把好安全准入关口;另一方面,基层监管部门应更加专注于日常检查和执法工作,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从源头上提升许可质量和监管效能。
问:此次新《办法》如何界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许可管理中的职责?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国家监察。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三个层面的职责要求:
一是明确国家监察职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筹指导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报告煤矿企业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二是明确监督职责。发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违反《办法》的规定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意见抄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三是明确行政执法职责。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移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将相关情况抄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问:关于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取证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需要注意以下4个问题。
一是关于取证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活动(包括管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投入、向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下达生产指标等)的企业法人均应依法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关于发证机关。依照新《办法》,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设立在无对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地区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关于申请地址。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网通办”,与煤矿申请系统网址和办事流程一致,企业可以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官网找到申请入口。
四是关于过渡期。在新《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应当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要求,并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设立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应当在生产前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非多级管理的煤矿如何认定?
非多级管理的煤矿企业是指,企业仅有1处煤矿从事生产(没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煤矿矿长的。
问:新《办法》中的煤矿上级企业法人如何认定?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矿生产活动(包括管理煤矿安全投入、向煤矿下达生产指标等)的企业法人均应依法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优化企业办事服务有哪些要求?
答: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实行“一网通办”,原申请系统网址和办事流程不变。线上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填报相关材料即可,无需提交“申请书”;线下办理仅需提交企业盖章申请文件。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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