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或者将所购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
发布时间:2026-7-21 16:07阅读:62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主体应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据管理公约,通过定期组合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稳定最大化,并实行分户计息。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公有住房售房款提取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或者将所购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什么是国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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