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期货交割中产生了争议,具体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4-15 14:44阅读:64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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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中的争议涉及质量争议、数量争议、延迟交货争议几大类。
质量争议又可分为装车(船)前/后争议两种。动力煤发运前,买方有权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买方承担与检验相关的费用,若正式质检报告显示不符合交割标准的,按卖方违约处理,否则正常发货。若装后产生争议,动力煤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自收到质检结果之日(不含该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质检结果。复检申请仅限一次, 复检项目限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干燥基灰分,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时,全水采用初检结果。复检结构由交易所指定,只对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数量争议是指对计量衡器有异议,此时应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计量衡器,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及检测费等)由过错方承担。
延迟交货,买方运输工具未按约定或规定的时间抵达货物所在指定港口(或锚地),或卖方未将拟交割货物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港口备妥并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指定港口提交装车(船)作业申请(含符合约定或规定的采样方式及计重方式等信息),造成延误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延误滞纳金额= E [2(元/吨) x延误天数x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商品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