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硫燃料油期货结算细则介绍
发布时间:2024-1-24 15:22阅读:157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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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结算
能源中心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当日结算准备金 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时,结算结果即视为能源中心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 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能源中心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指定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 金账户中扣划应当追加的保证金金额;未能全额扣款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 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 况,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结算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未补足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 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
(二)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 中心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 理。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中人民 币资金不得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从会 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未能全额扣划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将人民币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能源中心可以 对专用结算账户中该会员的外汇资金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通过强制 换汇的方式为其补足。
2、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
经能源中心批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可以将标 准仓单、外汇资金等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
客户、境外中介机构、境外特殊参与者以资产 作为保证金的,视为同意期货 公司会员将其资产提交能源中心作为保证金;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 机构、会员以资产作为保证金的,视为授权能源中心对相应资产进行划转或者作 质押处理。
能源中心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 一交易日15:00。遇有特殊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延长受理时间。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种类:
(一)标准仓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三)外汇资金(币种类别、折算方式和适用范围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四)能源中心另行确定的其他资产。
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具体由能源中心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以国债作为保证金的,每次提交的国债面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手续:
(一)申请: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会员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时,应当向能 源中心提出申请。具体办理时间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二)验证交存:
1.会员将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能源中心办理交存手续,获能 源中心批准后,完成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交存业务。
2. 以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客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应 当确保托管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国债。能源中心按照会员 的申请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国债划转或者质押登记,托管机构对国债进行划转或者 质押登记后视为办理完成。
3. 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市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每日结算时,能源中心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 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当日闭市前,先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 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二)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基准价取托管机构估值数 据的较小值,能 源中心每日结算时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基准价的净价确定其市值。能源中心有权 对国债的基准价进行调整。
(三)其他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其市值计算的基准价由能源中心核定。 作为保证金的资产的市值按照折扣比率计算后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具体的 折扣比率由能源中心确定、调整并公布,其中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的折后 金额不高于其市值的80%。能源中心每日结算时,按规定的基准价调整作为保证 金的资产市值和折后金额。
能源中心按照会员在能源中心任一内部明细账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 乘数)确定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
能源中心按照有价证券的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的较低金额作为会员作 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会员办妥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有价证券交存手续后,能 源中心将该笔有价证券的实际可用金额计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能源中心在每日结算时,根据以上原则自动调整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能源中心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折扣 比率、配比乘数,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国债作为保证金期间发生兑息的,利息 归国债所有人所有,并按照托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期限 不得超过能源中心 规定的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届满后仍需作为保证金的,应当 重新办理手续;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国债到期日前一个月的第 一个交易日结算时 起,能源中心不再将该国债计入实际可用金额计算。会员应当在国债到期日之前 办理提取或者解除质押手续。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取消有关会员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额度:
(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 并有可能危及能源中心合法权益的;
(二)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
(三)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能源中心取消会员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额度后,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给予 补足。
会员办理资产提取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弥补相应的保证金。具体办理时间 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向能源中心交纳手续费。手续费由能源中 心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收取。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 准由能源中心确定、调整并公布。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中托管机构收取的有关费用,按照托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执行。
当会员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 务时,能源中心有权处置作为 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 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应当 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