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期货交割流程介绍
发布时间:2023-10-24 14:42阅读:235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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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流程
厂库交割:与郑商所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交割流程保持一致。
车(船)板交割:
1.花生车(船)板交割应当进行交割预报
参与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割预报应委托会员办理。会员填写《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并通过会服系统向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提出预报。《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信息包括: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货物的相关证明。
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自交割月前一月第13个交易日开始接受交割预报,自接到会员《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应通过会服系统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货物数量。自接到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回复之日(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第1个工作日(含该日),向卖方会员开具《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视为交割预报完成。会员应及时将交割预报结果通知客户。对已存放在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的货物申请车(船)板交割的,仍应完成交割预报,无须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参与滚动交割的卖方,须于提出交割申请前在对应的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参与集中交割的卖方,须于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在对应的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单一客户在单个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的车(船)交割数量不得超过该客户在该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交割预报的数量。
交割预报自《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近交割月的第11个交易日。
委托交易所结算且货物到达交割预报对应的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的,自货物全部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自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交纳各项费用,并在发货前将运输方式、车(船)号、货物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服务机构。
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买方最迟应在第三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内容须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卖方会员应在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逾期买方未提交或卖方未确认的,视同违约,按照本办法“ 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花生车(船)板交割货物交收
花生买卖双方应当在《车(船)板交割协议书》签订后(不含该日) 3个日历日内进行货物交收。卖方未在货物交收日下午1时30分前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或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的,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新的交收时间由交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重新确定并通知买卖双方。当日交收量超过交割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交割服务机构可以延后交收时间,并通知买卖双方。买方应在卖方货物到达后3个日历日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
用于质量验收的样品应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交易所有关规定共同扦取,就地分为二份,任选一份供买方使用;另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封样,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花生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中协商选取,协商不-致的由交易所确定。
3.花生车(船)板交割货物复检
复检样品仅限于保留样品。复检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寄送及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并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日(不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复检结果确定的酸价或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或等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或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或等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分别以车(船)板信息标示的酸价、霉变粒、含油率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争议提出方承担;复检结果确定的酸价或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或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分别以复检结果确定的升贴水区间为准。复检结果仍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的,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未发运货物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关于“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货物质量以每次检验结果单独核定。
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质量验收确认单》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买卖双方签署《数量验收确认单》。《 数量验收确认单》为交割货物数量的判定依据。
买卖双方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造成延误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经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 E[30(元/吨) x延误天数x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滞纳金扣罚总额不超过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20%。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商品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