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新大负债488.15亿元被重整
发布时间:2023-8-7 13:53阅读:145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融新大”)日前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淄博中院”)裁定重整。其中,债权人包括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锦州银行(0416.HK)等多家银行。作为以能源化工、矿产资源等为主业的国际化大型集团企业,中融新大方面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公司重整工作刚刚启动,工作专班由企业外部的律师事务所担纲组织,主要在北京和山东淄博进行。
负债488.15亿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中融新大创立于2003年,是以能源化工、玻璃建材、矿产资源、物流清洁能源为主业的国际化大型集团企业,下设山东焦化集团、山东物流集团、中融新大(青岛)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等多家权属公司。集团总部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控股股东为王清涛,持股比例为64.83%。
6月22日,恒丰银行济南分行作为申请人,以中融新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获得清偿,已经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淄博中院申请对中融新大进行破产重整。
7月8日,淄博中院组织召开听证会,恒丰银行济南分行、中融新大,以及锦州银行等20家债权人派员参加。当天,淄博中院裁定受理中融新大重整一案。
来自中融新大提供的资料及听证陈述显示,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252.75亿元,负债488.15亿元,对恒丰银行济南分行的申请没有异议,认为企业经过重整程序能够更好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除锦州银行一家债权人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外,其他债权人对重整申请未提出异议或未发表意见。
7月31日,中融新大发布关于中期票据处置进展的公告称,淄博中院已于7月8日正式受理中融新大破产重整案件,并出具公告((2023)鲁03破申9号之一),公司因此进入破产重整程序。7月15日,经公开竞争选任,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中融新大管理人。
中融新大也曾有高光时刻。《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中融新大实控人王清涛曾在2018年胡润研究院发布“2018胡润全球富豪榜”中,以31亿美元排名第642位;2020年5月份,《新财富》杂志发布的“新财富500富人榜”,王清涛以463亿元的财富排第44名。
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在中融新大此前的规划中,2020年集团总资产预计达到4000亿元,年销售收入3000亿元,利润300亿元,其中包括实现参股行业前十位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参控10家以上上市公司。事实上,近年来该公司却财务问题频出。
淄博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3破申9号(简称“《9号裁定书》”)指出,中融新大系企业法人,重整主体适格,同时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其他涉诉案件经法院执行亦未能清偿。中融新大提供的资料印证,其已经资不抵债,且部分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清偿义务,亦符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淄博中院认为,中融新大因此已具备法定破产原因。
中融新大在《9号裁定书》中陈述,其目前仍然正常运营,不拖欠职工工资、保险,持有的金融资产优良,控股的实体企业运营正常,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9号裁定书》描述,中融新大虽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仍然正常经营,提供的资料显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较为优良,控股的实体企业运营正常。因此,中融新大具有重整可行性,对其进行重整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纠纷涉及多家银行
中融新大提供的资料及听证陈述显示,其债务主要是金融负债,没有职工集资和社会集资,涉诉民事案件126件,其中涉金融案件122件,诉讼标的额251.15亿元,均未执行完毕。
天眼查信息显示,在中融新大作为被告、银行作为原告,涉及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内容的案件中,原告方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信托、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齐商银行、济宁银行、莱商银行、山西银行、青岛银行、晋城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潍坊银行、东营银行、济宁银行、泰安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临商银行等,以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等村镇银行,涉及全国共计30多家银行。
其中,此次作为申请人的恒丰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出现在《9号裁定书》中的锦州银行,于2015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中融新大方面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回复称,公司重整工作刚刚启动,工作专班由来自企业外部的律师事务所担纲组织,主要在北京和山东淄博进行。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