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涉及债务4221.76万元
发布时间:2023-6-27 17:40阅读:119
宏达新材(002211.SZ)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义务,但对你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公司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收到本院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后十五天内直接向本院履行你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期债务人民币42,217,580.18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公司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对上海鸿孜到期债务。
收到通知书后,公司对上海鸿孜到期债权进行了核查:通知书中提及的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其中8,480,000.00元为上海鸿孜前期向公司交纳的非公开发行保证金,其余33,737,580.18元为上海鸿孜给公司子公司上海观峰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和代支付类款项
公司拟在《通知书》要求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并视案件发展情况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通知书》内容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但需以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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