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纤交割流程(二)
发布时间:2022-12-6 14:03阅读:314
三. 仓单业务
【仓单类型】短纤仓单是通用标准仓单。
1. 仓单注册与注销
【厂库仓单注册】
l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仓单注册申请。
l 厂库申请仓单注册时,必须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l 厂库提交的保证金数额按照最近交割月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l 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下午3时前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厂库提交的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注册。
l 单个厂库允许注册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l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数额。
【短纤标准仓单有效期】每年1月、5月、9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厂库仓单注销】
1)客户注销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仓单注销申请。
2)对于已经注销的短纤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3)客户办理提货手续前,会员或客户应及时编制《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为提货必备要件。
4)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或厂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5)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6)《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7)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厂库不再保证按期货规定承担日发货速度等责任,具体提货事宜由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
2. 短纤厂库交割商品交收
【厂库交割商品交收】
1)厂库出库时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2)货主与短纤厂库办妥提货手续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的除外。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3)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4)短纤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5) 短纤品种出库数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6)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7) 短纤交货时,厂库向货主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出厂质量检测报告,生产日期早于仓单注销日120天(含120天)的短纤,货主可以拒收。厂库交收的短纤不得出现破包、潮包、严重污染等情况。
8) 厂库须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9)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10) 多个货主同时提货时,厂库可按货主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合理安排发货。
11) 厂库或货主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或提货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付滞纳金。短纤品种滞纳金额=5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未发或应提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12)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货主可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13) 当厂库发生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可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予以清偿。
14)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赔偿金。
15)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书、协商确认书、发货和提货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四. 参考来源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21)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2021)
*本手册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入市依据。对于手册内容上的任何错误、遗漏或差异,请以交易所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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