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刚性兑付破还是不破
发布时间:2014-1-21 13:12阅读:912
信托行业今年依旧要饱尝兑付之苦。近日,中诚信托投资山西振富能源集团的30亿元信托产品、吉林信托投资山西联盛集团的10亿元信托产品,因融资方无力如期还款,陷入兑付危机。
市场高度关注这些信托产品的处置结果,是相关各方不计代价地刚性兑付,保住投资者的资金,还是无奈打破这一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盛行、却并无法律依据的潜规则?
信托行业兑付压力持续
不过五六年时间,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就从几千亿元一跃超过10万亿元。但惊人发展速度的背后,难免存在如影随形的风险。
总的来说,近几年信托行业风险被控制在较低水平,兑付风险事件的确时有出现,但大多得以稳妥解决。
业内专家认为,2014年,信托的总体兑付规模将高于2013年,但整体风险可控,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低。风险点可能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煤炭能源类企业,二是实力偏弱的中小房地产企业。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前发布的一份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指出,信托公司存量业务中,煤矿项目被视为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煤炭价格自2012年起一路下泄,相比高点时价格一度为腰斩,煤炭企业大面积亏损,部分煤炭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断裂。
比如,山西省的振富能源集团、联盛集团,这两个昔日财大气粗的煤炭企业如今深陷债务危机,金融负债数百亿元,其中涉及中诚信托、吉林信托、北京信托、山西信托等公司数十亿元的信托产品。中诚信托投资振富能源的信托产品、吉林信托投资联盛集团的信托产品均在近日到期或即将到期,虽然两家信托公司都表示要尽力追索资金,联合各方力量化解危机,但产品最终是否会出现违约?投资者能否保住“钱袋”?目前还不得而知。
刚性兑付实无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信托产品最终无奈违约,只要信托公司自身合法合规、尽职操作,投资者从法律角度是不能要求信托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兜底的。
“刚性兑付事实上并无合法性。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计划的收益,也不能履行信托计划正常损失的赔偿义务,刚性兑付不仅无法无据,而且与法违背,对信托公司没有硬性约束。”
中建投信托研究员王苗军对笔者表示,信托业务从属性上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而刚性兑付实质上是由信托公司或其关联方为信托计划提供了隐性担保,进而将信托业务变成了信托公司的隐性负债,这种隐性担保的存在,背离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的市场规律,产生了信托市场“高收益,零风险”的不合理现象。
值得警惕的是,对信托公司乃至信托行业来说,刚性兑付不可能长期维系,当过多的资金涌入信托市场,资本收益长期不能得到合理的风险定价,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到时候为刚性兑付买单的可能不只是投资者和金融机构。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刚性兑付的隐性担保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近几年的爆发式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信托机构坚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刚性兑付日渐成为其瓶颈,未来依靠市场机制、逐步打破刚性兑付是大势所趋。
打破刚性兑付还需保护机制配合
可以看到,刚性兑付文化正在从信托业向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蔓延: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等。
在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初期,刚性兑付固然实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让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无法形成对理财产品和机构的有效淘劣,容易出现劣币驱良币的恶性循环。投资者的风险认知不足是财富管理行业存在的一大问题。财富管理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普遍存在刚性兑付,这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歪路,极大地误导了市场。
刚性兑付消亡有两种可能,一是对这种文化采取放任甚至鼓励态度,后果可能是当金融泡沫破灭时,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推倒重来,用惨痛的亏损教育投资者,用破产的实例警示金融机构。另一种是在问题还不严重的情况下,改变思路,让行业逐步回归到单纯的代客理财、在卖者有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解决刚性兑付问题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没有任何配套保护机制的情况下贸然打破,绝非明智之举。
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日前提出了建立信托业八项长效机制的建议,包括公司治理机制、产品登记机制、分类经营机制、资本约束机制、社会责任机制、恢复与处置机制、行业稳定机制、监管评价机制,希望能以此完善信托行业治理体系,保障信托市场稳定发展。
当然,投资者也需牢牢树立风险意识,提升风险判断能力。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