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自称:买的是期货公司的存款理财却爆仓
发布时间:2022-5-7 10:41阅读:154
根据焦某某的描述,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时年19岁的她反复多次推销XX期货公司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告知焦某某只要在XX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并将款项存入XX期货公司账户,即可获得年息百分之十二以上收益,并保证焦某某存款本金安全。双方约定,关于期货类交易,XX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焦某某指令为焦某某进行期货交易,XX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焦某某依XX期货公司要求将部分款项以保证金形式存入该账户,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将另一部分款项交于XX期货公司营业网点,XX期货公司向焦某某出具资金存款凭条,两部分款项共计8352495元,由XX期货公司进行管理。
随后,XX期货公司并未依约行事,而是将焦某某款项挪作他用,在未经焦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并将焦某某账户上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进行违规交易,致使焦某某的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
期货公司辩称: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
作为《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方签字代表以及后期纠纷处理时涉案营业部负责人的刘某某述称,焦某某与XX期货公司之间成立期货经纪关系,焦某某要求刘某某承担投资风险没有事实依据。焦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金融投资者,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和经验,应当自行承担投资亏损。
焦某某提交的欠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焦某某家属带人到XX期货公司找到刘某某,胁迫刘某某查询期货账户金额信息,胁迫刘某某根据其口述内容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否则焦某某将上告证监会等部门,且不允许刘某某离开办公室。刘某某为了公司正常经营,客户正常交易,为了维护XX期货公司名誉,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极度恐惧、恐慌的状况下,被迫写下欠条。该欠条并非刘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欠条内容与焦某某期货交易损失没有关系,与焦某某诉讼请求金额相差巨大,且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期货交易习惯。在被迫签下欠条后,刘某某曾到公安机关报案。
焦某某起诉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某某没有向焦某某承诺收益、违规操作,也没有接受焦某某的全权委托,不应当承担责任。
XX期货公司辩称,焦某某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与XX期货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焦某某、XX期货公司提交的《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存款资金凭条、交易结算单、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记录、期货监控中心调取的交易记录、焦某某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焦某某资金系进入其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期货交易,且最终因期货交易产生损失。
焦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刘某某存在代客理财行为。假设刘某某曾向焦某某承诺代客理财,该承诺也已超出XX期货公司的授权范围,且焦某某也没有理由相信XX期货公司存在该授权,既非XX期货公司的职务行为,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即使刘某某作为XX期货公司负责人存在代客理财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焦某某应该明知该等行为是XX期货公司明令禁止的,刘某某的行为已超出权限,其代表行为不对XX期货公司发生效力,不构成XX期货公司的法人行为。XX期货公司不存在过错,与焦某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认为,在焦某某未主张过错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审查,法院应关注焦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风险的知悉和确认情况,XX期货公司员工,甚至是XX期货公司负责人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被认定为XX期货公司的管理过错。
文章转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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