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独自己没晋升?员工取得北京户口不到3个月就辞职
发布时间:2021-10-14 14:00阅读:116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落户”北京,对于“北漂”一族来说一直都具有绝对吸引力。近年来,诸如“员工拿完户口就走人”、“落户后离职被公司索赔”的事件不断发生,有人闹上法庭,也有人选择高额赔偿默默解决。在不少裁判案例中,企业都以“北京户口具有社会稀缺性”为主张,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这不,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为其员工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不到三个月该员工就提出辞职,还为此闹上法庭。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彭某于2018年7月18日入职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的劳动合同,离职前彭某每月税前工资为28500元 补助500元。
2018年7月13日,公司(甲方)与彭某(乙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甲方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一事,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合意:一、因甲方享有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的指标,乙方符合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政策的初步要求,乙方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北京市,甲方同意使用甲方的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乙方办理落户事宜……”
不过,公司提出的条件是,乙方(彭某)自愿承诺将不间断地在甲方工作5年,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等原因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向甲方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2019年12月,彭某的户籍进京手续由公司办理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距离户籍手续办理完成不足3个月,即2020年2月28日彭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
不过,双方对的约定“补偿金”的性质各执一词。
公司称系提前约定的损失,因北京市户籍指标数量非常稀缺,在招聘市场上有很大的价值,对公司而言隐藏价值很高,若员工提前离职,必然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巨大经济损失。此外,政府部门给予大型企业落户指标名额,是为了留住人才,员工提前离职的示范效应,会对公司招聘人员的稳定有不利影响,导致产生间接的经济损失。基于该种考虑,其公司在提供户籍指标时与员工商议事先确定公平合理的标准,彭某当时亦知晓该标准,系双方提前约定的损失赔偿标准。
公司还表示,彭某在公司为其办理完落户北京手续后离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己方承诺,彭某离职给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数额,因户口的吸引力很大,有潜在的价值,损失难以举证,其公司要求彭某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166000元。
而彭某则表示系违约金,并非提前约定的损失,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此外,彭某还表示,公司未给其提供更多的机会,在第三次晋升结果出来后,发现未能晋升的次日辞职,其系因受到公司的不公正待遇而提出,与完成落户手续无关。
事已至此,公司以要求彭某支付补偿金、逾期罚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彭某与公司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为彭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彭某应在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确认协议系自愿签订,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针对双方约定的“补偿金”条款的性质,法院认为属于损失赔偿条款,并非违约金条款。
一审法院依照规定,判决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彭某向公司支付补偿金166000元等。而彭某也上诉,请求改判其赔偿公司损失30000元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与公司在《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中约定公司为彭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彭某承诺在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自愿公平原则。
彭某在知晓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其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彭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公司实际损失情况,酌定彭某向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公司、彭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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