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印发涉煤产能文件 优质煤矿增产时间有望缩短
发布时间:2021-5-19 09:24阅读:144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修订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新规定对露天矿的核增要求、煤矿安全生产要求更为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流程时间明显缩短。
《办法》对于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及核减煤矿的范围都进行了扩大,进一步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其中,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中新增了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部分导致煤矿不能核增的违法违规行为追溯时间延长。例如,“1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的条文被调整为“2年内因采场布局不合理、采掘接续紧张导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出现上级公司向煤矿下达超能力产量和经济指标情况的,追溯时间从半年内变为1年内。
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煤矿,则将遭遇核减产能。
《办法》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时间大幅缩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提交初审部门,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时间从60个工作日降至3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产能置换方案后的审批时间从90个工作日降至60个工作日。
《办法》还新增一个时间限制,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收到经初审部门(煤矿上级企业)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和产能置换方案确认函后,4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并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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