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回应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证据不足
发布时间:2021-4-15 16:22阅读:214
4月13日晚,证监会网站发布《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弘、吴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贾跃亭系乐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丽杰系时任乐视网(300104,股吧)财务总监,刘弘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吴孟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贾跃民(贾跃亭之弟)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
对此,贾跃亭提出了申辩意见,认为“证据不足”、“应对其从轻处罚”。
贾跃亭在申辩中提出了4点:
1、关于IPO申请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认定其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以及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手段的证据不足。
2、乐视网对乐事体育A+、B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实质是业绩对赌,不具有担保的从属性和补充性,在法律上不属于担保,在该回购条款作为融资交易的构成部分已经对外披露的情况下,乐视网无需另行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该条款是隐蔽条款,相关人员没有发现充其量属于过失行为。
3、相关公告关于减持承诺的描述即使存在问题,也是微小瑕疵,不足以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
4、申辩人没有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
综上,申辩人认为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信息,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以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经查,乐视网2007年虚增收入939.95万元,虚增利润870.23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9.27%,下同);2008年虚增收入4,615.52万元,虚增利润4,308.25万元(136.00%);2009年虚增收入9,375.76万元,虚增利润8,883.18万元(186.22%);2010年虚增收入9,961.80万元,虚增利润9,443.42万元(126.19%);2011年虚增收入6,937.65万元,虚增利润6,529.13万元(39.75%);2012年虚增收入8,965.33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37.04%);2013年虚增收入19,998.17万元,虚增利润19,339.69万元(78.49%);2014年虚增收入35,194.19万元,虚增成本590.38万元,虚增利润34,270.38万元(470.11%);2015年虚增收入39,922.39万元,虚减成本943.40万元,虚增利润38,295.18万元(516.32%);2016年虚增收入51,247.00万元,虚增成本3,085.15万元,虚增利润43,276.33万元(-131.66%)。
此外,北京证监局还对乐视网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其中乐视网被处以募集资金5%,合计2.406亿元的罚款,实际控制人贾跃亭被处以合计2.412亿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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