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的强行平仓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7 14:09阅读: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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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 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 额规定的; 原油期货合约在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一般持仓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合约挂盘至交割月份 前第一月 合约挂盘至交割月 份前第三月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第二月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 某一期 货合约 持仓量 (手)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期货公司 会员、境 外特殊经 纪参与 者、境外 期货中介 机构 非期货公 司会员、 境外特殊 非经纪参 与者 客户 非期货公 司会员、 境外特殊 非经纪参 与者 客户 非期货公 司会员、 境外特殊 非经纪参 与者 客户 原油 期货 ≥15万手 25 3000 3000 1500 1500 500 500 57
(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 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
(四)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
(五)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