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药品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发布时间:2020-11-3 10:27阅读:455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日电 国家医保局2日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出现欺诈骗保情形的,按规定暂停其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或医保直接结算的资格。
国家医保局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服务,便民惠民;二是突出重点,稳步拓展;三是线上线下一致。
《指导意见》提出,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
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范围。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二是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三是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四是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五是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六是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指导意见》要求,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地方医保政策和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确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结合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规定的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待遇政策,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反映资源消耗规律、线上线下合理衔接的原则,加快受理审核,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为跨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分配收入提供政策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指导意见》还要求,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明确医保结算对象。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诊察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完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总额预算的计算因素应考虑“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
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人证相符审核、复诊条件审核、电子处方认证、处方流转平台等信息模块建设,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意见》还强调,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
强化医保部门费用审核责任。医保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使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进行实时监管。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全面掌握参保人就诊信息和医疗机构核查复诊行为的有关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应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虚构身份、虚假诊治、虚开药品、伪造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约责任。参保人出现欺诈骗保情形的,按规定暂停其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或医保直接结算的资格。(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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