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推22条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7-6 14:22阅读:205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近日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也是去年1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来,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协调取舍、求同存异,最终寻得最大公约数的结果。支持政策的落实落地,既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取得关键突破,未来也将为国内其他的一体化示范区建设贡献经验、方案和模式借鉴。
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主任、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马春雷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国家的重大战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是长三角一体化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马春雷称,《支持政策》是一个不同的省级行政主体对不同行政隶属关系的毗邻地区,实施共同政策、实现共同发展的政策,这在全国范围内还是第一次。他指出,政策涉及“三级八方”40多个相关部门主体,文件起草过程中沟通层级多、协调难度大。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打破行政区经济束缚,打通要素流动“看不见的壁垒”,形成统一高效的市场体系。
《支持政策》提出了22条具体措施。如推进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赋予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赋予示范区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划的审批权。
同时,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金融创新力度。《支持政策》指出,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区域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政策》要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能。如,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两省一市优先保障,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周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障示范区重大项目实施。在耕地总量平衡、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间布局,优先将示范区全域整治项目申报列入国家试点。同时还要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区,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等。
“在规划过程中,我们希望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以及保护好江南水乡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植入一些与生态发展基底相匹配、真正生态友好型的产业。比如说浙江的祥符荡科创中心、江苏的汾湖新城高新产业区、青浦金泽地区华为研发中心等的布局,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希望能够走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在必要的要素投入基础上,依靠更加有经济密度、有质量和含金量的产业来推动经济更高质量发展。”马春雷介绍。
他指出,在重点领域,通过赋能赋权,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加快推进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重大改革集成,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打造服务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引擎。下一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将加快推进一体化制度创新和改革系统集成。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及时研究,适时出台新的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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