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发布时间:2020-7-1 16:33阅读:1119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来源:e公司)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100%。(来源:界面新闻)
银保监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
银保监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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