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辽阳支公司违法遭罚 委托无资格机构卖保险
发布时间:2020-5-18 10:48阅读:507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 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银保监罚决〔2020〕1号、2号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19年5月起,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与中燃慧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燃辽阳分公司”)合作开展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燃气险”)业务,鉴于中燃辽阳分公司无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分别与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及中燃辽阳分公司签订协议,实际业务由中燃辽阳分公司抄表员进行入户宣传燃气险产品、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收取保费并存入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账户、将投保单留存联交给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等工作,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出单后,将保费73%的经纪费支付给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按其与中燃辽阳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向中燃辽阳分公司支付保费60%的服务费用。
截至2019年11月12日,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承保燃气险业务43475笔,保费218.63万元;于2019年7月25日和8月22日向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支付经纪费2笔,金额共计90.27万元,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和9月3日向中燃辽阳分公司支付服务费2笔,金额共计78.6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有关规定。
5月7日,辽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同日,辽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总经理方松伶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辽市银保监罚决〔2020〕2号指出,方松伶作为天安财险辽阳支公司总经理,在调查涉及的经营期间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同时,燃气险相关业务由方松伶主动找到中燃慧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商议,相关经办人员均在方松伶指示下工作,且相关财务凭证由方松伶最终签批,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市银保监罚决〔202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38号1-2层
主要负责人:方松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5月起,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与中燃慧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燃辽阳分公司”)合作开展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燃气险”)业务,鉴于中燃辽阳分公司无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分别与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及中燃辽阳分公司签订协议,实际业务由中燃辽阳分公司抄表员进行入户宣传燃气险产品、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收取保费并存入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账户、将投保单留存联交给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等工作,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出单后,将保费73%的经纪费支付给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按其与中燃辽阳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向中燃辽阳分公司支付保费60%的服务费用。
截至2019年11月12日,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承保燃气险业务43475笔,保费218.63万元;于2019年7月25日和8月22日向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支付经纪费2笔,金额共计90.27万元,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和9月3日向中燃辽阳分公司支付服务费2笔,金额共计78.65万元。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有关保费收入和经纪费支付财务凭证、与中燃辽阳分公司投保单交接单、客户投保单及系统截屏、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中燃辽阳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燃辽阳分公司开具的有关发票、向中燃辽阳分公司转账的银行回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阳银保监分局
2020年5月7日
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市银保监罚决〔2020〕2号
被处罚人姓名:方松伶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519****
所在单位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职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方松伶作为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在调查涉及的经营期间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同时,燃气险相关业务由方松伶主动找到中燃慧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商议,相关经办人员均在方松伶指示下工作,且相关财务凭证由方松伶最终签批,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有关保费收入和经纪费支付财务凭证、与中燃辽阳分公司投保单交接单、客户投保单及系统截屏、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中燃辽阳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燃辽阳分公司开具的有关发票、向中燃辽阳分公司转账的银行回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阳银保监分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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