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将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0-5-8 15:05阅读:376
天山网讯(记者马蓓报道)建设领域单位没有足够资金不能开工,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农民工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情节严重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月1日起,人社部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施行。新疆各级人社部门将紧密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联合住建等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力度,加强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按月发放制度,通过劳动用工年审、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等工作,做到强监督与强监管同向发力,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和劳动监察执法服务。
据了解,该《条例》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如,建设领域单位没有足够资金不能开工,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农民工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如果涉嫌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罪,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了有关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的规章制度。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工资方面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职工手册、工资支付表和核对表等材料,并依法予以保存。
《条例》还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近日,位于乌鲁木齐市河马泉新区华光街东延隧道施工现场,工人们正在分组学习了解《条例》相关内容。建筑工地工人黄华昌说:“有了这个《条例》,我们心里更踏实了。”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目前乌鲁木齐市建筑工地已采取做好资金储备、银行流水单备案管理、设置专用账户等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条例》,乌鲁木齐市劳动监察支队近期通过微信公众号以及“送法进工地”、“送法进企业”活动,对《条例》的适用范围、支付担保和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失信惩戒等内容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工和用工企业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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