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七大业务变化
发布时间:2020-4-29 13:29阅读:368
4月27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新旧规则对比,在业务受理上出现了7大变化。
一方面是新政前开户的投资者需要注意的规则变化,主要是3个方面。
(一)4月28日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但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前,存量普通投资者应当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二)4月28日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
(三)4月28日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新政后出现的业务受理变化,有4个具体不同之处。
(一)4月28日后在A券商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于B券商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B券商的,需在B券商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4月28日后,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专业投资者)新申请开通创业板权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此外,投资者申请信用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在确认其普通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后,对其信用账户予以开通。
(三)4月28日后,按照原《实施办法》申请但未达开通时间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遵守原《实施办法》两天、五天相关冷静期要求。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