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员工协助客户骗贷,离职前夕突将业务转交给同事
发布时间:2020-4-14 09:45阅读:915
同事离职前介绍的一桩业务,竟是骗取银行贷款的“烫手山芋”。
4月13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浦发银行客户经理骗贷案的二审判决,对王某斌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判决书显示,王某斌,男,1971年出生,原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客户经理。与王某斌一起骗贷的客户系魏某,魏某为菩提果果公司经营人。
制作虚假授信报告
2013年,魏某通过公司会计认识了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时任客户经理王某斌。二人商议后,魏某以菩提果果公司购买线材为交易背景,同时提供安平誉正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购销合同等资料,向石家庄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为满足银行贷款要求,魏某以位于安平县中心南路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之后,王某斌联系石家庄万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万汇评估公司)评估魏某用于贷款的抵押物的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在评估过程中,抵押用地被明显高估。据万汇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证实,当时王某斌曾给我打电话,为了能给企业多贷款,要求评估价值比实际价值高,我们作出的房产评估报告在合理范围之内高一些。
王某斌依据上述贷款资料,制作不实的授信调查报告,从而使菩提果果公司得到石家庄分行4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
2014年1月7日,魏某以菩提果果公司的名义从石家庄分行办理了存3000万元保证金、贷款6000万元承兑汇票的贷款业务,期限为六个月。
上述贷款到期时,由于魏某无力归还贷款,为不影响业绩,王某斌遂商议继续在石家庄分行“倒贷”。在石家庄分行“倒贷”过程中,王某斌指导菩提果果公司修改购销合同,贷款方式改为国内信用证业务,再次向石家庄分行提出国内信用证贷款的申请。
离职前业务介绍给同事
为避免日后出事,王某斌将该笔“倒贷”业务介绍给衡水分行继续办理。
据浦发衡水分行客户经理于某证实,“当时王某斌给我打电话,说他之前一个安平县的客户需要倒贷款,该客户是浦发银行首次进行授信审批客户,第一次融资业务已经还清,抵押手续正常,但是他马上要离职,就想在衡水当地的浦发银行给客户倒贷款。”于某遂按照银行流程提请单笔贷款业务,并由企业存入保证金1280万元后,给企业开具了一张4280万元的信用证。
该案的最终案发,并非骗贷勾当败露,而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菩提果果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魏某到案后,2016年10月又主动交代骗取贷款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斌。
安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王某斌上诉称,“本人应承担工作失职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但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衡水中院认为,根据卷宗证据证实,上诉人王某斌作为上述贷款申请业务审查的客户经理,在操控涉案贷款业务时,明知申贷人魏某的实际情况,申请贷款的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方面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条件,仍对魏某提供的资料予以指导修改,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从而帮助魏某贷款,最终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故上诉人所诉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裁定驳回上诉,对王某斌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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