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美团不应以沉默对抗“要求商家独家经营”争议
发布时间:2020-4-13 11:23阅读:333
摘要:
面对多地餐饮协会、商家和消费者的质疑和建议,美团应坦诚解释如此调整的正当理由,来获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如果确有不当,应及时纠正,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商家的继续支持,而不是以沉默对抗争议,那失去的不仅是公关良机,更是企业的正面形象。
原标题:法治时评
对餐饮协会的发函,及时回应是最佳选择
王心禾
近日,多地曝光美团要求餐饮商家做“独家经营”,否则就强制注销、下架门店。4月10日,广东省33家餐饮协会联名向美团发出一封措辞强硬的交涉函,要求取消“独家合作限制”等条款,降低外卖服务佣金等。广东省餐饮协会表示,曾于3月10日发函给美团,提出行业相关诉求,但未收到美团的正式回复。记者梳理,此前重庆、云南、四川、山东等多地餐饮协会已发文,直指外卖平台高佣金、涉嫌垄断经营等问题(4月12日《经济日报》)。
疫情给线下餐饮经营带来重大影响,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外卖经营,成了不少餐饮商家的经营重心。一些入驻平台的餐饮商家规模并不大,在合作条件与模式上的话语权,相比外卖平台,要小得多。遇到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条款,通过行业组织发声,有利于实现平等对话,也激活了在市场条件下协会参与自发协调经营的功能,更有助于快速有效地化解纷争。由此,应鼓励行业协会积极作为,通过平等、充分的沟通来化解矛盾。
当然,私力救济、平等协商,不等于公权力可以袖手旁观。如果争议问题涉及到法律上的是与非,涉及监管法定责任,监管部门必须把守好法律边界,及时介入,启动调查并作出法律上的评价。
比如,关于美团“独家经营”要求,是否应定性为电子商务法第22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情形?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利用技术手段”“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这都需要监管部门通过公正和客观的调查与判断,来有力地维护市场秩序,支持守法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如不属实,也给被质疑者以清白。
监管部门要回应,美团作为当事人,更需要及时回应。美团企业文化的首条就是“消费者第一,商家第二,随时随地维护美团形象,积极主动为商家解决问题”。按照调整后的合作条件,餐饮商家的负担加大,长此以往,压力势必会部分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正如美团所言,外卖平台依靠的正是广大餐饮商家和消费者的支持。的确,疫情给很多企业发展带来压力,但压力化解的方法不只一条,单纯通过转嫁,甚至强推,一定不是企业健康长久发展的良策。面对多地餐饮协会、商家和消费者的质疑和建议,美团应坦诚解释如此调整的正当理由,来获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如果确有不当,应及时纠正,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商家的继续支持,而不是以沉默对抗争议,那失去的不仅是公关良机,更是企业的正面形象。赢得了一时的利润,却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这是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事,也不符合美团的企业文化。
备注:本文转自和讯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以该文章内容为交易依据,风险自担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