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全知道(四)
发布时间:2019-9-19 09:13阅读: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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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词条
(一)私募基金承诺高收益,投资一定要警惕。
(二)讲学习,重识辨,远离非法私募。
(三)审慎评估风险,理性投资私募。
投资者问答
什么是非法集资?
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保本保收益”篇
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点。
案例 承诺保本是套路 擦亮眼睛莫陷坑
按照规定,私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但仍有私募机构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欺骗投资者。
A集团是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在J公司j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募集过程中,A集团公司为推动产品尽快募集资金,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承诺将在1年后,以本金112%的价格购买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1年后,A集团并未如约回购基金份额。经监管核查,j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并未投到合同约定的项目,而是被A集团挪作他用,涉嫌集资诈骗。目前,公安机关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刑事调查。
K基金公司设立了10余家分公司,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为名,在省内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广泛开展资金募集活动。投资者5万元起投,上不封顶。K基金公司除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外,还签署《基金认购书》,明确投资本金、期限、年化收益率,由没有担保能力或未实际运营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函》,对本息进行担保。K基金公司按月、季或年度向投资者支付8%~18%不等的约定收益。大部分投资者尝到返息的甜头后,进行了滚动投资以期获取更高的收益。K基金公司也通过“借新还旧”滚动操作的方式维持经营,直至2018年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跑路,才停止募集,露出了非法集资的面目。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
一是投资有风险,千万不要相信“保本”的宣传。天下没有“包赚不赔”的生意,私募基金也不例外,私募机构虽然是专业投资机构,但即使是知名的私募机构也存在投资失败的案例。因此,投资者要牢记,投资有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不是放贷,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都是投资陷阱,都是“不靠谱”的。
二是不要贪图短期回报、高息回报。股权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具有投资周期长、退出难度大的特点,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投资,也难以在短期内锁定投资回报。投资者要牢记,所谓的短期收回投资、高息回报不过是违法违规者抛出的诱饵。
三是认真比对私募机构公示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投资前,要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上述案例中,A集团是通过“买壳”成为J公司的大股东,但基金业协会公示的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并未显示A集团是其大股东。如果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对J公司的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就可避免上当受骗。
“合格投资者”篇
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俗称“有钱人的游戏”。但是,不法分子为了达到自己非法集资的目的,往往利用各种手段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吸引大量非合格投资者参与,而很多投资者还以为得了“便宜”,实则“被人卖了还替人数钱”,最后发现自己从“投资者”变成了“集资参与人”……
案例 投资别学“苏大强” 理性投资“都挺好”
资金募集是私募基金运作的核心环节。私募基金因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国内外均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然而,受利益驱动,私募机构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募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私募机构通过拆分收益权,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便是其中一种手段;更有甚者,打着“拆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
L基金公司设立b投资基金,分A、B两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15%~16.8%,投资期限为12个月;B类份额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20%以上,投资期限为15个月。M基金公司直接认购b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b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由托管方将募集款划至某银行委贷账户,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投资于某房地产项目。b投资基金募集总规模为8000万元。表面上,该基金由19名合格投资者认购,但核查发现A类份额和M基金公司存在异常。M基金公司与L基金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监管要求,专门成立了M基金公司,用于吸收非合格投资者资金,其中M基金公司认购的1638万元b投资基金A类份额,通过拆分收益权,最终由68名非合格投资者认购,这些投资者投资金额均低于100万元。
N公司以投资电子票据收益权名义设立私募基金,该电子票据公司是N公司的关联方,基金产品于2017年3月份募集完成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而后,N公司即以该基金为名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具体模式为:N公司将该基金包装成收益高、风险小的优质理财产品,雇佣大批销售人员通过熟人介绍、推介会、朋友圈、微信群等形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其主要宣传口径是该只基金份额可拆分转让,投资者依自身投资能力买入相应份额即可。在销售员们不遗余力地推销下,不少对私募基金了解甚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社会群众被眼前的高额返利诱惑所吸引,纷纷掏出自己辛苦多年的血汗钱买入。N公司利用POS机划款方式,吸收约1250人次投资款共计1.99亿元,该部分资金并未划至私募基金账户,而是最终进入N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腰包。
除此之外,现实中还存在少数不具备私募基金投资条件、经测试不适合私募基金投资的个人投资者,在私募基金高收益的诱惑下,往往篡改真实信息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汇集多人资金凑单、拼单变相突破100万元投资底线,当投资出现问题时已悔之晚矣。
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远大于一般基金产品,监管部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转让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规定“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作为私募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切勿心存侥幸。特别是投资者明确向销售人员表明自己投资金额无法达到单只基金投资100万的基本标准时,销售人员甚至煽动以“拼单”“凑单”“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合规投资者底线,这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投资者不能觉得私募基金降低门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没什么大不了,甚至以为“占了便宜”,应对这一类销售人员保持高度警惕,坚决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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