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避税灰色空间 非货币资产投资纳20%个税
发布时间:2015-4-2 18:14阅读:533
“以前做税务筹划时候,资产评估增值是很大的一个空间,比如一个很大的房产注入到一个公司里,然后通过把公司的股权卖了,可以规避相关税收。而新政的发布,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缴纳形成一个约束性、普遍性法规后,资产的评估增值的避税灰色空间彻底完了 ”。
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税务律师丁斌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而他所说的新政策就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该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不过,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税务律师丁斌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知》明确了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需要缴纳个税,压缩了避税空间,对相关的税收筹划杀伤力很大。但5年的分期缴纳个税,给纳税人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利于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所谓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目前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式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企业、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
此次《通知》第一条,就明确提出,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丁斌告诉本报记者,早在2005年,国税总局以税函的形式,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税。但到2011年,因为苏宁环球定向增发股票事件,国税总局以税函的形式,明确了自然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资需就增值部分缴纳个税。而上述2005年税函被废止。
丁斌称,因为税函不具有普遍性的约束,所以给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留下了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不过,《通知》在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个税纳入法制化运行轨道同时,也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相关纳税期限扩至5年。
《通知》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丁斌告诉本报记者,由于非货币性资产增值部分需缴纳20%个税,但个人投资者往往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
他举例称,一家欲上市的企业创始股东在引进风投的时候,个人资产增值较大,而如果当时就需要其缴纳20%的个税,个人不可能有这么多现金。而如果不按时纳税,个人需要每天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罚款。但《通知》出台后,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非货币性资产变现情况,和税务机关协商在五年内分期纳税,个人股东受益很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个税递延政策,不久前,财政部、国税总局还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丁斌认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递延政策将鼓励企业或个人进行房产、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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